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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供养直系亲属的最新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前言】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是单位。单位分立、合并的,权利承受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

之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前条规定的人员,生前依靠因工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年满60周岁、55周岁;(4)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已经死亡,其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年满55周岁;(六)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养老金领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的;⑤死了。

第五条服刑期间,退休人员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刑满释放后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按照规定标准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养老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的无劳动能力且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受抚养亲属批准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

     

关键词: 直系亲属